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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50051201號公告發布

一、為維持休閒農場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 
二、本定型化契約所稱商品兌換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一定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而由持有人以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
  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兌換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兌換券
  內容包含解說、體驗活動、餐飲、住宿、套裝旅遊等休閒農業服務項目。 
三、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商品兌換券之應記載事項:
    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2.商品兌換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商品兌換券發售編號。
    4.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商品兌換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及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名稱;並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
    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消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
四、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二)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三)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四)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