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休閒農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委員會)之設置,係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成立。
第二條 法規委員會之設置,係為促使台灣休閒農業的法規制定能更符合業者所適用,代表業者發表心聲並參與台灣休閒農業法規修訂,協助業者取得合法登記。
第三條 法規委員會設置「召集人」壹人,由協會理事長擔任,或由理事長推舉法規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四條 法規委員會委員由本會施尚斌先生、蔡澄文先生、張清來先生、卓陳明女士、黃盛欽先生等五位擔任,負責處理協會有關休閒農業法規之相關議題討論及研修。任期與屆次理監事任期相同,並得連任。
第五條 本組織簡則經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理事會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