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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章程

 

日期 說明
87年06月24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發布
90年12月22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2、 5、23條條文
91年06月12日 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第9條條文
92年01月22日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1條條文
93年01月13日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第22條條文
94年01月18日 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第24條條文
95年12月20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第30條條文
97年12月23日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第21條條文
99年01月14日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7、30條條文
100年12月20日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2、5、24條條文

109年01月16日

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第15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本會以農業經營為根本,結合休閒旅遊服務業,以尊重生命、運用農業生產、農民生活與自然生態『四生一體』的農村資源,藉由在地全球化與全球在地化的永續發展模式,推展以農村與農業為主題之休閒觀光旅遊,提供國人享受休閒生活、體驗農村文化、從事環境教育、促進身心健康的機會,以達到提昇農民收益、維護農村環境與健全農村社會永續發展的目標。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社會價值

(一)強化休閒農業社會回饋、文化傳承、環境教育、城鄉交流、青年回鄉、身心調適等社會價值。

(二)推動低碳旅遊服務,落實綠色農場理念。

(三)促進鮭魚回鄉創業貢獻累積經驗,穩定農村社會人力結構。

(四)促進國際交流合作,擴大國際視野,發揮軟性外交。

二、產業發展

(一)加強扮演產業與政府溝通的橋梁,引導政府政策與公權力協助產業發展,提供優質的休閒生活空間。

(二)辦理休閒農場服務品質認證及服務識別系統,建立休閒農場品牌價值。

(三)成立休閒農業技術輔導團隊,協助休閒農業提升服務效能。

(四)發展多元化休閒農業服務產品,符合多元目標市場。

(五)進行產業研究與趨勢分析,引導休閒產業發展方向。

三、人力發展

(一)辦理休閒農業職能訓練及認證等人力資源發展工作。

(二)成立休閒農業學院,辦理產學合作,建構知識交流平台。

四、整體行銷

(一)成立休閒農業知識與資訊網路平台,進行網路行銷與建立社會網絡。

(二)與相關團體進行策略聯盟,辦理整合行銷與市場開發工作。

(三)整合農業與觀光資源,開發國際旅遊市場,擴大市場規模。

五、其他

其它與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農業旅遊、生態教育、休閒農業等產業發展之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公民資格,並實際參與休閒農業之人士。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實際從事休閒農業經營之公司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如未依期繳納會費達一年以上,經秘書處公文催繳三個月內仍未能如期繳納會費者,得經提請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提報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九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 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並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當選縣級(含以上)之民意代表。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總理本會各項業務之執行,秘書處採幕僚長制度置 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新聘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報理事會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依實際需求得設置若干功能性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不限本會會員,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得視業務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並知會理監事會,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一屆理事長為創會理事長,卸任理事長為屆次理事長,並得列席理監事會。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晝、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台內社字第八七二四九七九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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