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農業旅遊經營事實之合法經營體。第一類為休閒農場;第二類為其他農業旅遊經營體;第三類為其他農業相關組織(社區社團組織、休閒農業區社團組織、農漁會),且經營體座落在特色產物專區內或特色產物生產區在經營體一公里內,遊客在步行距離可以親近的範圍。
PS.為鼓勵農旅業者進行休閒農業經營合法登記,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於申請特色認證時獲得優惠條件:
- 一、農旅業者申請合法經營登記,凡取得以下兩項資格者將於申請認證及延續認證時給予額外加分。
- (一)「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證」業者申請特色認證或延續認證:總分加3分。
- (二)「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證分期」業者申請特色認證或延續認證:總分加2分。
- (三)「取得休閒農場籌設許可」業者申請特色認證或延續認證:總分加1分。
- 二、為鼓勵認證場域業者參與本會之「農遊超市」進行聯合品牌行銷,認證場域業者於申請延續認證前完成商品化並上架農遊超市者,將給予獎勵金,休閒農場單位(具登記證)獎勵金為新台幣貳萬元整,非休閒農場單位(無登記證)獎勵金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 三、凡具備(一)「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證」、(二)「取得休閒農場籌設許可且取得分期許可登記證」之單位申請特色認證,將責成各分區主動進行申請特色認證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