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要點

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要點

(Special Agro-tourism Spots Certified,SAS)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秘書處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秘書處修正,增列第三條之第三類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第一次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委員會會議修正,修正第三條第二類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第一次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委員會會議修正,修正第十二條第四項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六日第三次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委員會會議修正,修正第三條第三類、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次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委員會會議修正,增列第十條第三項內容,修正第十二條第四項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次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委員會會議修正,增列第十七條第二項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次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委員會會議修正,修正第十四條第六項內容,增列第十二條第三項內容並調整項目順序。



 

【一】依據

        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認證委員會)組織簡則訂定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目的

        為農業旅遊之永續經營,透過本要點的實施提升農業旅遊之「國際化」、「品質化」與「品牌化」,以建立農業旅遊經營之國內與國際品牌特色與形象,提供旅人具特色且優質之農業旅遊為目的。

【三】申請資格與文件

        申請資格為具有農業旅遊經營事實之合法經營體,共分三類。第一類為休閒農場;第二類為其他農業旅遊經營體;第三類為其他農業相關組織,且經營體座落在特色產物專區內或特色產物生產區在經營體一公里內,遊客在步行距離可以親近的範圍。所需申請文件如下:

【第一類】休閒農場。

    (一)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影本

    (二)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申請書。

    (三)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自評表。

    (四)場域投保公共意外險保單影本(當年度)。

    (五)場域緊急事件處理程序文件與公告影本,以及基本緊急醫療用品清單與圖片。

    (六)場域內洗手設施區提供消毒或洗手用品。

    (七)場域主要活動區域張貼洗手等衛生教育標語。

    (八)洗手設施區及櫃檯大廳、餐廳、體驗區提供消毒或洗手用品。

    (九)場域對應處所設置基本消防設施。

    (十)經營項目合法登記。

    (十一)場域農產合法檢驗證照相關必備條件資訊。                             

【第二類】農業旅遊經營體。

    (一)經營體區位證明文件

    (二)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申請書。

    (三)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自評表。

    (四)場域投保公共意外險保單影本(當年度)。

    (五)場域緊急事件處理程序文件與公告影本,以及基本緊急醫療用品清單與圖片。

    (六)場域內洗手設施區提供消毒或洗手用品。

    (七)場域主要活動區域張貼洗手等衛生教育標語。

    (八)洗手設施區及櫃檯大廳、餐廳、體驗區提供消毒或洗手用品。

    (九)場域對應處所設置基本消防設施。

    (十)經營項目合法登記。

    (十一)場域農產合法檢驗證照相關必備條件資訊。

【第三類】其他農業相關組織(社區社團組織、休閒農業區社團組織、農漁會)。

    (一)組織立案證明

    (二)組織及合作單位所在區位證明文件。

    (三)合作單位合作證明文件(同類別三家以上)

    (四)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申請書。

    (五)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自評表。

    (六)場域投保公共意外險保單影本(當年度)。

    (七)場域緊急事件處理程序文件與公告影本,以及基本緊急醫療用品清單與圖片。

    (八)場域內洗手設施區提供消毒或洗手用品。

    (九)場域主要活動區域張貼洗手等衛生教育標語。

    (十)洗手設施區及櫃檯大廳、餐廳、體驗區提供消毒或洗手用品。

    (十一)場域對應處所設置基本消防設施。

    (十二)經營項目合法登記。

    (十三)場域農產合法檢驗證照相關必備條件資訊。

    (十四)合作單位距離以轄區內為限,且以三公里為原則,如場域間串聯順暢具備吸引力,於申請時特別說明,則不在此限。

  ※緊急醫療用品內容物應包含:棉花(球)、膠布、棉纖(棒)、紗布塊、頓頭剪刀、捲軸繃帶、鑷子、三角巾、酒精(75)、安全別針、生理食鹽水、OK繃帶、優碘或殺菌藥水、眼藥膏或眼藥水、體溫計、手電筒等。

 

【四】申請與審查時間

        本認證每年舉辦兩次,每梯次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申請與資格審查,第二階段則為現場審查。

    (一)申請與資格審查:每年2-3月及7-8月辦理收件,收件後一週內通知申請人資格審查結果。

    (二)現場審查:於每年4-5月及9-10月辦理審查。

【五】實施架構【附件三】

        本會設立「認證委員會」為認證決策單位,由產、官、學界、非營利組織及媒體組成,任期 4 年,得連續聘任,負責訂定本認證制度與要點、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結果複審備查、申覆案審查及申訴案件處理等工作。認證委員會下設評審小組及品質小組,經認證委員會資格核定後組成,任期4 年,得連續聘任。

    (一)「評審小組」:負責分區之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申請書面審查及現場審查。評審委員以現場訪視方式進行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審查。主要職責為參與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現場審查、審查結果討論、撰寫審查報告,並提出特色農業旅遊場域改善建議,提供與審查報告相關的文字、照片等資料,作為後續佐證之用。

    (二)「品質小組」:負責品質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處理客訴事件及進行不定期稽核,依據特色農業旅遊認證內涵及評量基準進行診斷,撰寫診斷報告並提出改善建議,提供品質診斷報告相關的文字、照片等資料,作為後續佐證之用。   

【六】認證標準

    (一)本認證標準共有農業生產、整體環境與經營、資源與建物設施、服務與體驗活動、經營與行銷推廣等題項。

    (二)農業生產達基本門檻始得參與認證,所有項目的分數總分需達70分以上為通過本認證。   

【七】認證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農業旅遊經營體之業者填妥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評審小組提出申請。

    (二)由評審小組進行書面資格審查,通過審查者,由評審小組進行實地認證審查;未通過書面審查者,退件並告知原因。

    (三)評審小組於期限內派員進行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審查,並召開評審小組會議確認通過審查結果;另撰寫審查報告,再提送認證委員會備查。

    (四)認證委員會備查後公告審查結果。通過審查者,通知及辦理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請領手續;未通過審查者,公文告知並列入輔導對象。

【八】複審程序  

        業者收到本會「認證結果通知」後,認證總成績達65分(含)以上未達70分條件時,得於一個月內填具複審申請書及檢附佐證資料向認證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審業者須支付費用新台幣貳萬元整,複審通過則退回複審費用。複審流程如下:

  • 業者向特色農遊認證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
  • 特色農遊認證委員會進行複審資料書面審查,確認符合複審條件後通知業者繳交複審費用,如書面審查未過無須繳交費用。
  • 特色農遊認證委員會派遣複審委員(3名,包含原審查委員1)前往進行複審。
  • 複審結果送認證委員會討論確認。
  • 以正式公文通知複審業者結果。

【九】申訴程序

        業者在申請、評審的任何過程中,若遇不公、或需要申訴之事實,得於一個月內填具申訴申請書向認證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流程如下:

    (一)認證委員會彙整業者所提供之申訴資料與調閱認證原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以及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提送認證委員會審查。

    (二)複查結果未符合認證標準,則該申訴申請維持原認證結果。複查結果符合認證標準,則通知該業者取得認證資格並進行證書核發。

【十】品質管理  

        凡通過認證之經營業者均應配合本會實施特色農業旅遊場域品質管理,內容如下:

    (一)不定期稽核:為確保認證單位之特色農業產物經營之品質,認證委員會及品質小組得不定期主動對經營業者實施稽核,程序如下:

     1.品質小組委派委員進行稽核。

     2.品質小組彙整稽核結果,提送認證委員會審查,稽核結果通過審查,其仍為優良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單位;稽核結果未通過審查,則函請限期改善並實施複查,如複查不通過,則取消認證。

    (二)客訴處理:認證委員會設置客服專線提供消費者進行客訴,若認證委員會在一個月內接獲同一經營體客訴二次以上時,進行客訴查證,程序如下:

     1.品質小組人員依客訴問題及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指標進行事實查證。

     2.品質小組彙整查證結果,查證結果通過審查,仍為優良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單位;查證結果未通過審查,函請限期改善並實施複查,如複查不通過,則取消認證。

    (三)認證場域如有嚴重危害特色農遊認證品牌與聲譽情事發生,將提送認證委員會進行審議,情節重大者得取消認證資格。

【十一】延續認證  

        本認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業者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評審小組提出延續認證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經延續申請手續完成,由評審小組委派員進行審查,並召開會議審議結果,再將審查結果提送認證委員會備查。審查通過,有效期限延續三年並更換寄發掛牌;審查未通過,該場延續認證申請無效,業者需重新提出特色農業旅遊認證申請。

【十二】認證費用  

        業者申請本認證採使用者付費原則,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新認證審查費:新台幣貳萬元整,於提送「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申請書」時繳納,費用包括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評審費用。每增加一小類加收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延續認證審查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於提送「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延續認證申請書」時繳納,費用包括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評審費用。依原申請類別每增加一類加收貳仟伍佰元整。為鼓勵認證場域業者參與本會之「農遊超市」進行聯合品牌行銷,認證場域業者於申請延續認證前完成商品化並上架農遊超市者,將給予獎勵金,休閒農場單位(具登記證)或田媽媽單位獎勵金為新台幣貳萬元整,非休閒農場單位(無登記證)獎勵金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單一場域如具休閒農場及田媽媽兩種身份,僅能擇一身份參與。

    (三) PLUS指標認證審查費:

    1.認證期間單獨申請:新台幣壹萬元整,每增加一項指標加收新台幣伍仟元整,於提送「PLUS指標認證審查申請書」時繳納。

    2.首次或延續認證合併申請:新台幣伍仟元整,每增加一項指標加收新台幣伍仟元整,於提送「PLUS指標延續認證審查申請書」時繳納。

    (四)管理費:新台幣壹萬元整,費用包括核發掛牌乙面、客服、不定期稽核及客訴處理、品質品牌確保、網路平台運作等費用。

    (五)為加強特色農遊認證申請給付費用之公平性,且凝聚農旅單位對於特色農遊認證之認同感,凡具備以下條件單位於申請特色農遊認證時將免付費:

    1.未通過認證且審查分數在60()以上,於收取審查結果後1個月內主動向協會提出認證後輔導,並於接受輔導5個月後經輔導委員認可改善程度,主動再次申請參與認證之單位。

    2.每一單位僅有一次機會使用上述免於付費機制,未來如因故重新申請認證或辦理延續認證仍需支付費用。

【十三】掛牌核發      

        通過認證者,由本會正式函文核發識別系統掛牌乙面。

【十四】掛牌使用      

        掛牌內載明之識別標誌由本會申請商標註冊,所有權屬為本會所有。

    (一)掛牌應懸掛經營場所醒目處,以入口處、服務櫃檯或售票口為優先。

    (二)掛牌規格由本會統一製訂,若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製、仿製或更改掛牌,本會有權依商標法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掛牌得應用於網站及文宣物品之宣傳使用,應用時不得更改掛牌內容。

    (四)掛牌僅作為取得認證資格識別使用,不具擔保其營業責任或財產處分之關係。

    (五)使用掛牌於各種標示與宣傳資料時,不得加印不符合掛牌意義或易使第三者誤解或混淆之字句、圖樣。

    (六)認證場域之認證效期限屆滿或認證資格取消日起,業者應立即撤除或塗銷所有認證掛牌、認證標章相關之標示,並於一個月內自動將掛牌繳回本會。。

    (七)原取得認證資格之經營業者已辦理停業、歇業或有效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使用者,本會得函告取消該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資格及掛牌使用權。       

【十五】獎勵措施      

       通過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之經營體由本會函請相關政府單位列為優先行銷及輔導對象。認證70分(含)以上至75分場域,以輔導與深化為主、行銷為輔;76分(含)以上至85分場域,輔導與行銷並重施行。86分以上場域,以行銷為主要,同時列為拓展國際市場優先推廣對象。

【十六】認證管理

    (一)違反掛牌使用,如在各式文宣資料不當使用與掛牌無關的字句、圖樣,經查證屬實, 本會告知違反掛牌使用規定並函請限期改善。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本會得收回掛牌,該場一年內不得申請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

    (二)不定期稽核及客訴處理未通過複評且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本會得收回掛牌,並限制該場一年內不得申請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

    (三)經本會取消認證資格,而未在一個月內將掛牌繳回,自本會告知日起七天內,若仍未完成掛牌繳回,該場二年內不得申請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

    (四)若該場連續二次違反上述情事,本會得限制該場三年內不得申請特色農業旅遊認證。

    (五)為顧及所有參與認證單位權益,避免已取消認證單位未繳回掛牌,仍持續以認證單位名義進行行銷宣傳,申請認證業者單位於填列申請書時需同時填列掛牌使用切結書( 延續認證申請亦同),認證單位如於延續認證通過後,須繳回前次效期掛牌方得領取新效期掛牌,如因遺失未繳回則將依切結內容請認證單位繳交切結費用後再予以核發。已退出認證或被取消認證之單位,同樣須繳回掛牌,如未繳回將依切結內容向業者單位進行切結費用追繳。

【十七】其他      

    (一)本要點未盡事宜,由認證委員會修訂後公告施行,並報行政院農業部備查。